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各街道办事处,驻龙岗处以上相关单位:
我区实施《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深财购〔2009〕5号)以来,有效地规范了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推动和促进了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审核形式化、流程较长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进一步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现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除医疗单位以外,其他各采购单位在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时,不需组织专家论证,统一由区财政局组织三人以上单数独立的第三方专家对项目预算的合理性、需求的公平性以及进口产品的替代性等进行论证。
二、各采购单位需认真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件),具体说明采购项目的立项情况、预算安排、设备用途、采购理由等,详细列明拟购买的进口设备的技术参数、数量及所含配件、国内外产品在性能、价格、技术指标等方面的对比,以便专家更全面地了解项目情况。单位如果有明确的行业主管或行政主管部门,需行业主管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三、医疗单位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按照《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转发〈深圳市医疗设备控制类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深圳市医疗设备允许类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深龙财〔2016〕274号)的规定执行。
四、采购进口教学科研设备、进口检验检测设备,按照《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深圳市教学科研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深圳市检验检测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深龙财〔2016〕283号)的规定执行,需要审批的进口产品采购由区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