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第六条 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四)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中国关境内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必须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前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国内招标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国际招标。 商务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本条第一项所列项目包含主要产品的国际招标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