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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适用本条例。
《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1年版)》
非政府采购项目中,如资产处置、开户行遴选等,不得出现与政府采购相关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