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

一、适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

  (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水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太阳能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

二、范围

  1国有(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达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可以邀请招标。

  3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或者招标人被该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工程(工程造价不超过原合同造价的30%,且不超过5000万元)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可以由原承包人继续实施的。

  (六)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功能配套要求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或者与在建工程密不可分需要由原中标人同步施工的。

  (七)依法确定的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移交(BT)主办方为非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其所承接的项目需要另行确定工程实施企业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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