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编制和审核采购需求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者:高星发布时间: 2019-11-22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采购需求编制质量,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及时有效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采购人和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编制和审核采购需求上的职责分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负责编制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申报程序

  采购人是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责任主体,对于属于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当年度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需求并向采购中心申报采购。

  (二)采购需求编制要求

  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市财政局与采购中心联合发布的《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内部工作指引》(深财购〔2019〕16号)等有关规定,不得出现《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禁止的内容。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且不得超过配置标准,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等政策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需求内容应当科学合理、清晰完整、含义明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

  采购需求应当包括: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和采购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以及采购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若采用资格招标方式采购,则采购需求还应当包括中标供应商的数量、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数量下限、各中标供应商任务分配方式等具体的资格招标方案。

  二、采购中心负责审核采购需求

  采购中心负责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采购需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中心应当提出修改意见。

  采购中心审核采购需求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内部工作指引》、采购中心三类通用招标文件模板以及专用类招标文件模板等。

  三、审核采购需求出现分歧的处理程序

  采购中心在审核采购需求时,若审核意见与采购人意见不一致,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19年版)》规定的,采购中心应当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改。

  (二)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与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文件模板不符的,采购中心应当加强与采购人沟通,履行提醒和说服的义务,争取采购人按招标文件模板修改采购需求。经双方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采购中心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采购需求。经专家论证,采购人意见与专家论证意见仍存在分歧的,由采购人向采购中心书面说明其对有关采购需求所持主张及理由,并承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采购中心收到采购人书面说明后研究形成项目办理意见,并采取一事一报的形式向市财政局(采购办)报送分歧事项。采购人的书面说明与采购中心报备文件均存入项目档案备查。

  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在编制和审核采购需求上的职责分工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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