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高星发布时间: 2019-09-06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各街道办事处、驻龙岗处以上相关单位、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深龙府办函〔2018〕40号)有关部署,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精神,以及市财政局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等要求,现就我区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记录查询对象 

  (一)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即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应对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

  (二)按照规定应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以及属于采购人自行采购范围由采购人自行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人还需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记录查询。

  (三)自行采购的项目,无论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还是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相关信用记录进行查询及使用。

  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www.zfcg.sz.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作为项目档案材料保存。

  三、信用记录的使用

  (一)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参与项目的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在对参与项目的所有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在上述查询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以投标截止日查询结果为准;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前,还应再次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以发出之日的二次查询结果为准。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二)采购人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三)采购人及招标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四、采购模板的完善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请招标机构完善采购模板,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资质条款中增加“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由供应商在诚信承诺中作出声明)”。招标机构应将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诚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承诺),在公告采购结果时,一并对外公告。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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