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各街道办事处、驻龙岗处以上相关单位、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8〕12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事项
(一)代理机构从业名录
经市财政局审核,将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纳入我市代理机构从业名录(以下简称“从业名录”),可在我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从业名录不设数量限制,实行每季度动态更新。我区共享上述从业名录,具体名单及基本情况,可登陆“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网址:www.zfcg.sz.gov.cn),点击“代理机构”进入“代理机构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二)评审专家抽取管理
纳入从业名录的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我区政府采购项目时,可登陆“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点击“代理机构”进入“政府采购专家抽取”栏目申请抽取专家。
(三)采购系统操作管理
纳入从业名录的代理机构,代理我区政府采购业务的,请区政府采购中心协助代理机构做好开通我区政府采购系统相关系统操作权限等工作。
(四)业务培训
纳入从业名录的代理机构,应主动组织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培训,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和执业能力。
二、关于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有关事项
(一)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在深评审场地和专职人员配备等情况,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方式从我市从业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不超过3家代理机构,作为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同时,采购人应当研究明确具体项目的委托规则。有国际招标需求的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需充分考虑所选择代理机构是否具备国际招标能力。
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为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试运行期。在此期间,采购人可以根据代理机构工作实绩,对所选择的代理机构进优化调整或变更。自2019年7月1日起,采购人应当保持所选择代理机构的相对稳定,除每年1月份开放权限供采购人调整外,其他时间段原则上不得变更。
采购人首次确定备选代理机构,或对备选代理机构进行调整的,均应当通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方式研究确定,并对决策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二)委托代理项目范围
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属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其中保密、应急、重大采购项目、非公开招标项目以及批量、标准化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监管。委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采购人通过线下方式从本单位所选择的代理机构中自主确定具体代理机构,无需编报采购计划。
(三)委托代理操作要求
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人在编报采购计划前,应先从本单位所选择的备选代理机构中确定具体实施该项目的代理机构。
按照当前的管理模式,采购人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应在采购计划名称一栏备注项目所选择的代理机构。例如,某单位申报“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计划名称应为“物业管理服务(代理机构名称)”。
(四)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社会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按照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属于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还应一并提交与社会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五)自主协商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代理费用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具体标准,由采购人参照下表所列标准,自行与所选择代理机构协商确定,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代理费用参考标准
服费务类率型 中标金额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工程采购 |
100万元以下 | 1.5% | 1.5% | 1.0% |
100万元(含)-500万元 | 1.1% | 0.8% | 0.7% |
500万元(含)-1000万元 | 0.8% | 0.45% | 0.55% |
1000万元(含)-5000万元 | 0.5% | 0.25% | 0.35% |
5000万元(含)-1亿元 | 0.25% | 0.1% | 0.2% |
1亿元(含)-5亿元 | 0.05% | 0.05% | 0.05% |
5亿元(含)-10亿元 | 0.035% | 0.035% | 0.035% |
10亿元(含)-50亿元 | 0.008% | 0.008% | 0.008% |
50亿元(含)-100亿元 | 0.006% | 0.006% | 0.006% |
100亿元(含)以上 | 0.004% | 0.004% | 0.004% |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采购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参考价格。
2.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六)其他事项
根据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试运行期的工作开展情况,区财政局将联合区政府采购中心适时举办相关业务培训,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请各采购人提前准备,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自主择优选择工作。此前我局印发的关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相关文件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