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高星发布时间: 2019-07-24

   深鹏发财〔2019108

新区各采购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合同备案。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落实采购单位合同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结合新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单位承担合同主体责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负责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充分发挥采购人的主体作用,切实承担合同主体责任。

二、合同签订

(一)按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

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履约时间、履约地点等内容。采购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采购单位可以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不得变更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三、合同公告

各采购单位应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jyzx.dpxq.gov.cn/)进行公告。采购合同公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工作的通知》(深鹏发财函〔2017533号)执行。

四、合同备案管理要求

(一)备案范围

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行合同备案。属于预选采购、竞价采购、自行采购等项目的,则无需进行合同备案。

(二)备案时间

采购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如签订补充协议,采购单位应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合同信息录入

申请合同备案之前,采购单位应当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平台录入并提交备案合同的基本信息。

(四)备案材料

采购单位应填写合同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新签合同:采购合同(原件)两份、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一份、招标文件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各一份。

2.续签合同:续签合同(原件)两份、原备案通过的合同(加盖合同备案章的复印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加盖合同备案章的复印件)各一份。

3.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原件)两份、原备案通过的合同(加盖合同备案章的复印件)一份、中标(成交)通知书(加盖合同备案章的复印件)一份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合同备案有关情形处理

1.采购合同原则上不允许涂抹或改写,不得存在非必要空格或空行。有修改的,修改处应当由合同双方盖章确认。

2.除采购文件载明外,合同签订主体的名称应当与中标(成交)通知书保持一致。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工商注册变更通知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联合体投标项目,采购单位应当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当体现联合体协议内容。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资格招标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两家及以上的,采购单位应当分别与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各供应商具体工作量。

5.合同履行期限应当与招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合同签订日和履行起始日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前。

6.长期服务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明确合同期限是否可以延长,未明确的,不予办理延续合同备案。

(六)合同备案的核准

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受理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核准。

1.核准通过的,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备案通过的政府采购合同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上加盖合同备案章,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份合同及中标(成交)通知书退还采购单位,其余材料留存归档。

2.核准不通过的,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所有材料退回采购单位并告知具体原因。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退回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对核准未通过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

3.合同备案是政府采购款项支付的前提,采购单位应当凭加盖合同备案章的采购合同和中标(成交)通知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监督管理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将不定期对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如发现采购单位、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和履约验收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采购单位可以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依据作出如下约定:本合同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共同作为本项目履行依据。若本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约定与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有抵触的,以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准;若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优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以投标文件为准。

(二)请新区各采购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指定一名本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专员,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201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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