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2019年龙岗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高星发布时间: 2019-07-24

深龙财〔201990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各街道办事处,驻龙岗处以上相关单位,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提出了2019年龙岗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要求,并已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详见附件1)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详见附件2)的项目实施的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除特殊情形外(详见附件1中的文字说明),采购人均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自行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施的采购。对于自行采购的项目、2019年龙岗区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详见附件3)以及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特殊情形的项目,采购人相应编报公用经费预算或项目预算,无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2019年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为100万元(含),工程类项目按照市、区建设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和本通知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上述目录规定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同时应明确具体项目实施主体。

二、关于政府采购组织实施主体的划分

(一)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详见附件1)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国际招标项目应当由具备国际招标能力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二)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详见附件2)的项目,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其中保密、应急、重大采购项目、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含公开招标失败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项目)以及批量、标准化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即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三)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项目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2019年龙岗区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详见附件3)以及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参照《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由采购人自行监管。采购人的采购活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采购人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自行采购决策过程及结果应当作书面记录,并在内部进行公告。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自行采购项目,还应按规定将项目有关情况在龙岗区政府采购网站公告。

三、关于执行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的要求

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均应实施集中采购、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需要转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或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实施采购。无预算项目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项目,区财政局原则上不予受理其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或自行采购申请。

四、关于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规定,自201941日起,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具体情况按照财政部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要求,对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依法给予相应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应当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在纺织品类项目、印刷类项目中通过预留份额等方式向监狱企业采购,具体按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应当支持残疾人就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具体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执行。

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按照《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转发〈深圳市医疗设备控制类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深圳市医疗设备允许类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深龙财〔201627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采购进口教学科研设备、进口检验检测设备,按照《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转发〈深圳市教学科研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深圳市检验检测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深龙财〔201628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符合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采购人还应当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委托具备国际招标能力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化建设和业务培训,使采购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上述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执行上述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五、关于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主体方式的要求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本通知规定作为组织实施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2018年龙岗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龙财〔20187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2019年龙岗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2.2019年龙岗区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3.2019年龙岗区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943

 


附件1:2019年龙岗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pdf

附件2:2019年龙岗区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pdf

附件3:2019年龙岗区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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