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高星发布时间: 2019-07-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规范执法流程,防范廉政风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等规定,参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规程》,结合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投诉专指已依法向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的供应商,就质疑事项向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法律适用原则予以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决定等流程(详见附件1)。

第五条 投诉受理后,区财政局应当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供应商。

投诉处理过程中,需要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资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在投诉处理期限届满之前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六条 投诉处理期间不暂停政府采购活动,但符合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采购活动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诉事项可能会影响评审结果的;

(三)不及时暂停采购活动将给政府采购参加人带来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的;

(四)不及时暂停采购活动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决定暂停采购活动的,应当书面通知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七条 区财政局会计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以下简称“监管科”)是负责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具体承办科室,按照科学、民主、集体决策的原则处理投诉案件。

第八条 参与案件受理、调查、审查、处理、审批的人员与被投诉案件的任何一方主体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案件相关的各业务流程。

第九条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业务应当对受理、调查、审查、决定的全流程及各环节进行记录并归档,以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做到可查、可控、可追溯。

 

第二章 受理

第十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对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财政局投诉;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自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财政局投诉。

第十一条 监管科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岗,负责审核投诉书中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受理岗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不同处理:

(一)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投诉,应当受理,根据《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申请材料目录》(附件2)收取相关资料,向投诉人出具《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附件3),投诉人在《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附件4)中选择文书送达方式并填写具体的送达地址;

(二)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5)。

第十二条 受理岗审查投诉书的内容是否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一)投诉事项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

(二)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投诉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其投诉。

第十三条 受理岗审查投诉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二)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投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是法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是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身份信息的证件(验原件);

(四)投诉书应当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五)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当具体、明确,没有超过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且需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六)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七)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当列明具体分包号;

(八)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附件7)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九)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十)提起投诉的日期。

 

第三章 调查

第十四条 监管科执法人员负责质证、询问、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投诉受理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附件8)及投诉书副本发送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通知其参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程序,发表陈述申辩意见。对于需要暂停采购活动的,书面通知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并将通知抄送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原则上以书面审查的方式对投诉事项进行查证,书面审查不足以查明事实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查证:

(一)向具有公信力的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取得相关证明,或者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相关结论作为投诉处理的依据;

(二)邀请行业专家对专业性较强的投诉事项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投诉处理的重要参考;

(三)进入案件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四)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

(五)对案件相关人进行询问;

(六)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文件和资料上应当加盖被调查对象的公章,复制的还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执法人员需出具《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复制和调取资料回执》(附件9)。询问有关人员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对于当事人各方存在明显争议且无法确定的事实,必要时可以组织质证,邀请涉及质证事项的各方到场,当事人对需要质证的事项发表质证意见或进行辩论。质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制作质证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条 监管科完成调查程序后,如案件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情形,由监管科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转区财政局法律顾问研提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入出具决定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疑难案件,监管科应当会同区财政局法律顾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提请区财政局班子会议研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一)涉案项目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二)纪委监委或上级部门督办的;

(三)同一个采购项目有3个以上的供应商提起投诉;

(四)涉嫌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五)投诉事项情况复杂的;

(六)在一般审查程序中,监管科与区财政局法律顾问对投诉处理意见不一致,无法提出处理意见的;

(七)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对采购项目相关情况进行报道的。

 

第五章  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经过一般审查或会议审查后形成处理意见的,监管科负责起草《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15),由区财政局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后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案件处理期间,如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监管科提出处理建议并起草《终止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16),区财政局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区财政局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后,终止投诉处理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不得签订采购合同,并撤销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

(二)已签订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的,不得履行或者终止履行;

(三)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无法终止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过审批流程终审后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监管科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在投诉处理期限之前交邮或直接送达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在《送达回证》(附件17)签章。监管科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在区财政局官网对外公告。

第二十九条 监管科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案卷资料进行编号,整理卷宗资料,及时、妥善、完整地保存所有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6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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