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纺织品类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者:高星发布时间: 2019-05-27

深财购〔2017〕53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纺织品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下简称纺织品类项目)的采购行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对纺织品类项目采购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范围

  纺织品类项目包括制服被服(含配套用品),以及窗帘等。采购人在采购上述范围的纺织品时,采购品目应选择“A0708纺织品”;未选择该采购品目,但实际采购内容为上述项目范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关于采购实施

  (一)公开招标。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纺织品类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实行评定分离制度。

  (二)降低门槛。只要具有制服、被服、窗帘等相关经营范围的纺织品类企业均可参与投标。

  (三)相关要求。招标文件应明确以下事项:

  1.项目不实行综合评分,投标供应商在评审阶段只需报价和提交承诺函,进入定标环节的供应商需提交样品。

  2.招标文件详细列明项目要求、质量要求和定标环节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等,同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承诺函,除了承诺诚信投标,不恶意低价投标,中标后诚信履约外,还应承诺一旦进入定标环节成为候选供应商,必须如期提交样品,否则愿意接受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处理;若中标后实际提供的货物与招标文件、采购合同以及样品不符,愿意依法接受处理处罚。

  3.明确时限和样品要求。进入定标环节的候选供应商,必须自招标机构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将相关样品送交采购人;采购人根据项目要求和样品情况等,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反馈招标机构。成品的样品数量不应超过3套,以1-2套为宜,面料样品数量根据项目需要提供。

  4.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四)价格评审。以有效投标供应商平均报价下浮5%的价格作为最优价格,接近最优价格的前N名供应商为候选供应商。

  1.若项目需确定1名中标供应商,且有效投标供应商在7家以下,则选取等于最优价格和接近最优价格的3名供应商为候选供应商。若等于最优价格的供应商不足3名的,不足部分选取接近最优价格的供应商;若没有等于最优价格的供应商,则全部选取接近最优价格的3名供应商。选取接近最优价格的供应商为单数的,原则上略低于最优价的供应商比略高于最优价的供应商多一名;选取接近最优价格的供应商为双数的,则平均分配。若有效投标供应商在7家及以上,则取等于最优价格和接近最优价格的5名供应商为候选供应商。候选供应商的选取方式与上同。

  2.若项目需确定2名或以上中标供应商,原则上采取资格招标方式实施,候选供应商数量至少为中标供应商数量+2,具体数量由财政部门在审批资格招标方案中确定。

  (五)评委组成。简化评审委员会组成方式,由2名服装类专家和1名法律类专家组成评委会,负责资格审核和确定候选供应商,无需打分。

  (六)自定法定标。评审结束后,招标机构将等于和接近平均报价的前N名候选供应商发给采购单位,同时,书面告知候选供应商在3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给采购人,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之一。采购人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不选最低价的需说明理由),并发回给招标机构发出中标公告。针对中标结果选择问题的质疑或投诉,由采购单位负责解释。

  (七)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自主决定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采购人进行款式设计、需求把关、质量把控等,并在定标环节和履约验收环节为采购人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可以从纺织品类项目预算中列支,编报“自行采购”的采购计划,也可以从一般经费指标列支;项目预算金额减去第三方机构所需费用后的金额为用于纺织品类项目招标的金额;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关于项目验收与履约检查

  (一)验收管理。采购人对纺织品类项目要加强验收管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备案合同进行验收,并留存验收报告。

  (二)履约检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纺织品类项目均纳入履约检查范围,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严格把关产品质量,核对交货期等,对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履约的供应商进行诚信处理。

  (三)抽检样品。考虑到履约抽检的需要,采购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品数量增加2-3套成品,以备抽检。

  四、关于项目评估和反馈

  财政部门将对本通知的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预算管理、采购实施、履约质量、单位反馈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政策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在纺织品类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各单位对采购政策有疑问,或发现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市财政委员会反映,电话:83938564;若对采购实施流程有疑问,或发现供应商不按招标文件履约的,可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电话:83752932(货物部),83556193(合同部)。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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