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采购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满意度,强化采购人定标主体责任,促进评审和定标规范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下文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下文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光明新区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定标分离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区全面试行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定标分离(下文简称“评定分离”)。各采购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均可申请采用评定分离的方法,个性化需求明显、无统一行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评定分离。
二、各采购单位需要采用评定分离进行采购的项目,在申报项目采购计划时应在“其他附件”上传说明文件,详细说明采用评定分离的原因以及拟采用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将根据《采购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评定分离的需求进行审核。
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采购过程中如发现采购项目内容,或采购人提出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不适宜采用评定分离的,应向采购人提出修改意见。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采购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相关情况报请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研究处理。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光明新区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试行评标定标分离办法的通知》(深光发财〔2015〕490号)不再执行。在新区评定分离改革试行期内,各采购单位如有任何问题、意见或建议,可径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评定分离试行期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光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