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受理龙华新区项目时效和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高星发布时间: 2019-05-27

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龙华新区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工作,高效、廉洁完成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我中心针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工作要求

(一)代理机构受理龙华新区项目后,需在自收到采购项目后一日内与采购单位联系,并提醒采购单位及时提供采购需求。

(二)采购单位提供采购需求后,代理机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对于紧急类项目,代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

(三)承接龙华新区的政府采购项目,各代理机构都应在龙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1hxq.szzfcg.cn)网站发布相关采购公告、澄清公告及中标公告。

(四)各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1632号)的要求,做好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管理工作。

(五)项目在招投标过程出现流标情况时,代理机构需对项目流标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报我中心备案。

(六)对于出现质疑、投诉的项目,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质疑答复和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同步报我中心备案。

(七)根据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相关办法,代理机构注意做好项目归档、存档管理工作。

(八)各代理机构以项目为单位,在完成招投标程序一周内,将项目情况编制工作报告提交我中心备案。

二、注意事项

如有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上述工作要求,我中心将暂停其在龙华新区的代理工作,直至整改完毕。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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