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政府采购预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高星发布时间: 2019-05-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各单位政府采购效率,规范预选采购程序,加强预选供应商管理力度,促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选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采购人在采购具体项目时从预选供应商中按规定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

第三条 南山区政府采购预选采购的建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项目不管是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需要建立预选采购供应商库的,均按本办法管理。工程类(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及工程类配套服务采购项目建立预选采购的,应当优先适用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以下情形可以适用预选采购: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二)属非通用类采购项目,但通过一次性招标采购不能确定标的物单价、数量或者合同金额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包括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或者确定作为预选采购建库主体的单位和预选库具体使用单位。

作为预选采购建库主体的单位和预选库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

第六条 预选供应商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依据履约评价的结果按照一定比例实行末位淘汰。

第七条 预选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入选、规范高效、诚信履约、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预选采购相关工作,指导相关预选供应商库制度的建立,研究预选供应商库相关政策的实施,推进有关预选供应商库制度的完善,批准相关单位依据本办法提出的各项申请以及确定建库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区纪委监察委负责对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查处。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预选采购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采购人组织开展采购工作;

(二)指导、监督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三)审批预选采购方案;

(四)受理并处理预选采购投诉;

(五)对预选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预选供应商履约评价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预选采购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预选采购招标工作方案;

(二)负责组织招标工作;

(三)受理质疑,协助采购人处理与其相关的质疑事项,并处理其他质疑事项;

(四)协助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五)指导采购人对预选库进行管理;

(六)合同备案;

(七)履约抽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作为预选采购建库主体的单位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预选项目申报,提供预选库项目招标的采购需求,包括资格条件、采购需求、项目概况、监管办法、项目量化考核指标等,协助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制定预选采购方案;

(二)确认预选库项目招标文件和确认预选库项目的中标结果, 预选库项目开标时派代表负责介绍项目情况和协助解答评委会对项目的提问;

(三)对适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派人参与评标;

(四)在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协助下处理质疑;

(五)配合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

(六)制定预选库使用规则,协助预选库使用单位确定中标供应商;

(七)对预选库进行动态管理,对预选供应商承接项目进行履约评价,对预选供应商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或评价结果反馈至区财政部门和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八)签订预选框架协议、办理合同备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预选库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助预选采购建库主体单位制定采购需求;

(二)按照预选库使用规则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具体项目实施合同,组织项目验收等;

(三)对中标供应商做履约评价,并将履约评价结果报送预选采购建库主体单位;

(四)做好定标、履约评价、验收等相关信息公开;

(五)配合区财政部门、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预选采购建库主体单位,做好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六)做好采购文件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预选库的建立

第十四条 由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区财政部门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建立预选采购项目库。

第十五条 预选采购项目的建库方式分为:转发文件使用上级现有预选采购项目、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招标建库项目、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招标建库。

第十六条 转发文件使用上级现有预选采购项目的,应当由区财政部门和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联合向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和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联合发文执行。

第十七条 通用类项目建库由区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确定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建库主体单位建立预选库。

第十八条 区内行政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为预选库建库主体单位提出建库需求,协助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预选采购方案,报区财政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采购,不需提请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预选库建库主体单位负责提出采购需求、确定招标文件、确定中标结果等,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评标、发布中标公告等。

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预选库建库主体单位的通用类项目,由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预选采购方案,报财政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预选采购项目库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且符合法定情形,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采购人获得区财政部门批准后,连同采购需求一并报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制定预选采购方案。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

(三)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四)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七)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八)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及履约评价标准;

(九)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等制度材料;

(十)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十一)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

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进行核查。采购需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修改。

第二十一条 预选采购项目方案应当包含预选项目适用范围、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预选库供应商数量、评审及定标方法、使用规则、履约监管要求、供应商履约评价办法、末位淘汰机制、补充供应商的规则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预选采购项目能够以单价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单价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相关行业已有价格标准或经财政核定的价格标准,能够在此基础上以折扣或者下浮率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折扣或者下浮率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采用固定价格采购或价格因素无法确定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要求或预选库建库主体单位提出的需求制定预选采购方案,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预选采购项目建库采购程序原则上按重大采购项目管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组织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和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编制采购文件的时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十日。

 

第四章 预选库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已建立预选采购的项目,应当优先适用预选采购制度。预选供应商库确实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其分管区领导审定,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应当对相关情况予以记录,并在下一轮预选采购招标时,调整相关采购需求,确保预选供应商能最大限度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第二十六条 南山区招标建立的预选采购项目采取以下方法从预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中标结果应公告不少于3天:

(一)直接选购法。由采购人在预选供应商库中按照确定的价格直接选购;

(二)抽签法。由采购人从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预选供应商中通过抽签产生成交供应商;

(三)竞价法。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发出采购公告,符合条件的预选供应商参与响应,通过至少一轮的谈判或者报价,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方法。

预选采购建库主体单位应当在项目预选库采购文件中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办法,预选库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的办法确定具体实施项目中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与预选库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预选项目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应当包含具体项目合同模板,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协议副本按程序报送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具体项目合同为格式合同的,或无需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签发中标通知书的预选采购项目,签订后无须备案,但内容不得违背已备案模板的实质性内容;其他具体项目合同应当按规定办理备案。

第二十九条 预选供应商框架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建库主体单位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变更预选供应商框架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应当在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五章 预选库管理

第三十条 预选库具体使用单位应当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价。验收小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以及其他第三方评审机构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预选库具体使用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责成中标供应商限期整改。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办理资金支付。区财政部门及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各项目验收和评价工作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供应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转发文件使用上级现有预选库的,供应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预选库具体使用单位应将违法违规事实报请区财政部门处理。

使用单位应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供应商履约情况、项目验收结果以及相关建议反馈至预选库建库主体单位。

预选库建库主体负责对预选供应商库进行履约评价,将结果报区财政部门。

预选库建库主体负责对供应商和使用单位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区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履约评价制度,设置评价标准及评价程序,在采购文件中公告,并列为合同条款。对供应商的履约评价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存档,作为预选采购延长合同和供应商末位淘汰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预选采购项目实行末位淘汰制度,采购人应当制定位末位淘汰办法,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列为合同条款,每年按10-20%的比例对预选库供应商实行末位淘汰。

第三十四条 项目履约评价或验收考核应包含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并对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将考核过程的文字表格材料、照片、视频资料及其他记录一并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以及履约评价差的供应商,应当视情节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相关部门在建立和使用预选库过程中,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的,由区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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