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建设局反映。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日
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拆除、修缮工程等。
(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水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太阳能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是指规模标准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区政府投资、区政府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小型建设工程及其他适度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发包活动。控股指出资额或者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的情形;占主导地位指出资额或者股权持股比例虽未达到50%,但为所有股东中份额或者比例最大的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预选库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预先选取一定数量的承包商,建设单位在发包具体建设工程时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方法从中确定成交承包人和确定成交价格的一种招标措施。依该措施形成的我区各承包商名录库称为南山区建设工程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预选库的设立、运行、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依本办法设立预选库的单位称为建库单位。
通过预选库招标方式发包具体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称为用库单位,该发包的具体建设工程称为子项目。
加入预选库的承包商对应分别称为入库单位与候补单位。入库单位依本办法承接子项目;候补单位补录为入库单位后依本办法承接子项目。
第六条 建设工程预选库使用按如下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或其单项合同未达到该金额标准但本单位年度同类项目发包总金额累计达100万元以上的,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其单项合同未达到该金额标准但本单位年度同类项目发包总金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如所有可供使用的预选库暂无对应类别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累计限额标准依据政府采购规定的调整而调整,另有特殊规定的,执行相应规定。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该项前述限额标准依据深圳市预选库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三)低于前述(一)项金额标准的,可以直接发包或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鼓励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直接发包的鼓励发包给现有预选库入库单位;高出前述(二)项金额标准的,不得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
第七条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招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单独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并计算。
第九条 特别项目经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按批准的方式发包。
第二章 预选库的设立
第十条 预选库设立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流动的原则。
第十一条 预选库由各建库单位依本单位需要和单位职能要求设立。主要由区工务局作为建库单位,集中招标设立一批公用库,供全区各单位区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其他单位确需自建预选库的,报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二条 预选库暂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服务三大类。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库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类别。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预选库分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等类别。工程服务预选库分为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工程评估、工程保险等类别。
就各资质等级、类别企业能够承包工程、承办业务的范围,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工程项目的规模作了具体划分的,预选库具体设置类别按不粗于其划分标准、尽量细化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建库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投资规模、工程类别需求等情况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确定需设立预选库的具体类别、各具体类别预选库入库单位数量、候补单位数量及各单位需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数量。
具备充分市场竞争条件类别的预选库,入库单位原则上不少于8家。候补单位数量对照入库单位数量原则上按1:1的比例设立。不具备充分市场竞争条件类别的预选库,入库单位及候补单位数量由建库单位酌情确定,原则上不少于3家。入库单位、候补单位数量不得过分多于需要。
第十四条 预选库入库单位和候补单位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资格或其他要求,由建库单位根据工程规模相应确定,不得违反关于招投标、采购等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 预选库子项目的中标价确定方法、下浮率等由建库单位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及市场因素等在预选库招标前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建库单位在预选库设立时需明确用库单位范围及适用的子项目范围。
依预选库设立目的,用库单位范围可规定为仅限本单位使用、允许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使用、供全区各单位使用,或供特定的单位使用。
第十七条 预选库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章 预选库的招标及定标
第十八条 预选库实行公开招标、自愿申请、资格审查、采用票决定标法或票决抽签定标法定标、动态考核的入选办法。
第十九条 预选库由各建库单位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通过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招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要求,在限期内提交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建库单位按公开招标规定程序,采用票决定标法或票决抽签定标法确定入库单位、候补单位及候补单位轮候递补顺序,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二十条 预选库具体类别及该类别项目合同主要条款、入库单位和候补单位及其需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等的数额和资质资格或其他要求、具体的择优录取方式、适用的子项目范围、中标价确定方法及下浮率、子项目中标人确定方式、用库单位范围、期中末位淘汰数量、期末评价方法等动态管理措施,在预选库招标时由建库单位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加入预选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合法组织形式。
(二)具有国家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应企业资质证书或其它资格证明文件(依规定不需要的除外)。
(三)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备和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和工作人员,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资质资格和人数符合规定要求。
(四)书面承诺遵守本办法及其修订的规定和解释。
各申请人根据其资质等级自行决定申请加入一个或几个预选库。但相互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相同及具有控股、管理关系的申请人,不得申请加入同一预选库。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库单位不接受其加入预选库的申请:
(一)截标之日前2年内,被取消南山区任一预选库资格的。
(二)截标之日前2年内,被本建库单位依本办法评价为不合格或末位淘汰的。
(三)截标之日前2年内,施工、监理企业承建项目发生单次安全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多次安全事故累计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的。
(四)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者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在有效期的。
(五)拒不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及应急工作的。
(六)依法应当拒绝参与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加入预选库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未定标的预选库对其全部不予入库;已定标的预选库入库单位或候补单位包含该申请人的,全部取消其预选库资格。
相关单位发现前款情形必须立即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一经认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接受该申请人所有加入预选库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入库时予以优先:
(一)截标之日前2年内,本单位或拟派项目负责人曾被区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为南山区优秀项目团队或个人的。
(二)截标之日前2年内,本单位或拟派项目负责人曾被列入南山区入库推荐名单的。
(三)截标之日前2年内,本单位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南山区类似政府工程中取得建设单位出具的优良履约评价的。
(四)在南山区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备和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和工作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 建库单位应事先编制定标工作规则并报区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明确择优要素、择优标准、择优方法等。
其中,择优要素除本办法规定的优先条件外,可包括:评价排序结果、信用等级、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获奖情况、同类工程业绩、注册地、在市区纳税情况等。建库单位定标时可综合考量择优要素,也可在定标前明确相关择优要素的优先顺序。
建库单位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应事先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考核人员组成方式、考核项目、评定等级等事项,并对全过程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建库单位应依据定标工作规则,对合格投标人择优要素及考察质询情况进行罗列汇总,确保内容真实、有效,形成清标报告并盖章确认。清标报告须明确清标时间,清标数据应以清标当天的数据为准。定标工作规则与清标报告共同作为定标委员会定标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预选库招标完成后,建库单位需将建库结果及时报区建设主管部门做告知性备案。
第四章 预选库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其所管理的相应建设工程发包活动负责。建设单位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相应建设工程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预选库按照建库时确定的用库单位范围、适用子项目范围、中标价确定方法及下浮率、子项目中标人确定方式等设定的条件在有效期内使用。
子项目中标人确定方式仅限抽签法或轮候法,不得直接指派。
第二十九条 相应建设工程发包应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三十条 子项目定标前,用库单位应编制招标公告,内容包括:选用预选库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招标部分工程估价、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内容等并对外公示。
第三十一条 用库单位按与工程类别和规模相匹配的原则选取对应预选库,并在该预选库中以建库时确定的子项目中标人确定方式从入库单位中选取子项目承包人。
属于国家规定必须招标范围的,子项目定标必须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按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规定或批准的方式进行。
属于小型建设工程的,子项目定标按区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定标结果产生后,用库单位应即时公示中标结果,并在3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中标合同。
第五章 预选库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预选库设立后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的措施包括期中排序及末位淘汰、取消预选库资格、补录、期末排序及总体评价。
第三十四条 在预选库使用期的期中(前后不能超过预选库使用期中间日期的半个月),建库单位须对各入库单位库内履约优劣情况进行期中排序,排序不得并列,并依据期中排序结果对入库单位进行末位淘汰。
淘汰的数量须为1家以上,由建库单位原则上按入库单位数量的10-20%比例设置,最高不得高于50%。末位淘汰数量应在预选库设立招标时一并公告。
建库单位需及时将期中排序及末位淘汰结果告知各入库单位及候补单位。
第三十五条 入库单位、候补单位在预选库使用期内被查实发生下列情形的,建库单位需立即取消其预选库资格,并告知各入库单位及候补单位:
(一)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交通或者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相互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相同,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遵守本办法加入同一预选库的。
(四)施工、监理企业承建项目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一人及以上的。
(五)施工、监理企业承建项目在质量保修期内因消除施工质量缺陷工作不力、存在敷衍推诿行为,发生质量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六) 施工、监理企业承建的项目存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建筑饰面层大面积病害以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严重渗漏等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和野蛮无序施工造成线路管线截断泄露、火灾、爆炸、生态污染、坍塌、倾斜、滑坡等重大安全事件的。
(七)拒不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工作的。
(八)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或不合理处理劳资关系导致群体事件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子项目中标单位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履行合同的。
(十)候补单位拒绝轮候递补的。
(十一)拒绝配合建库单位或用库单位进行评价、排序、末位淘汰等管理工作的,或以不正当行为影响评价、排序、末位淘汰、取消预选库资格等预选库管理工作的。
(十二)被认定在南山区任一预选库设立招标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十三)其他预选库招标文件依法载明的,或其他违规行为经区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不宜继续列入预选库的。
第三十六条 建库单位在预选库使用期间应按下列要求对预选库进行补录。补录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
(一)必须补足的情形:建库单位在预选库使用期的期中对入库单位进行末位淘汰后,必须按照已设定的入库单位数量补足。
(二)适量补录的情形:预选库使用期内入库单位数量经认定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或入库单位被取消预选库资格的,适量予以补录。补录数量由建库单位酌情确定。
(三)可不补录的情形:入库单位被取消预选库资格后导致预选库内剩余入库单位数量少于已设定的入库单位数量但多于1家的,或预选库使用期不足2个月时出现必须补录或适量补录情形的,是否再补录由建库单位决定。
第三十七条 补录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候补单位按照轮候递补顺序依次补录为入库单位。
(二)候补单位数量不足以补录且属于必须补录或适量补录情形的,由建库单位按预选库设立程序通过公开招标补录。
(三)候补单位的补充比照预选库设立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程序进行。按需要与入库单位补录一并或单独进行。
(四)其他未规定的,比照预选库设立招标程序确定。
第三十八条 补录后预选库的使用期限截至原预选库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止。
第三十九条 预选库使用期满后一个月内,建库单位应对各入库单位库内履约情况进行总体评价,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结论,并按优劣进行期末排序,排序不得并列。
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
发生本办法规定取消预选库资格情形的,评价结论应为“不合格”。
期末排序及总体评价由建库单位告知各入库单位及候补单位。
第四十条 评价的依据包括: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编制的预选库或子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子项目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用库单位对子项目的履约评价结果等。对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列明。
第四十一条 预选库动态管理等各事项完成后,建库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事项结果报区建设主管部门做告知性备案。
第四十二条 建库单位不按规定对预选库进行动态管理并进行结果备案,或动态管理显失公平,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按自然年度汇总各预选库的结果备案数据等,对各入库单位进行年度评优。
年度评优结果在区住房建设局官网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被建库单位评价为不合格的、取消预选库资格的及末位淘汰的入库单位再申请加入预选库的,按本办法规定予以相应限制。
年度评价优秀的入库单位在后续预选库招标和子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及南山区纳税百强企业、南山区总部企业、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对区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和区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出现本办法有关不得加入预选库、取消预选库资格情形的,可以报经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决定对其是否予以豁免。
第四十五条 入库单位被取消预选库资格前已签订书面合同,或已部分履行合同的建设工程,可由其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施行后60日内,各有关单位尚未依本办法设立预选库的,可酌情沿用原已设立的预选库;本办法施行60日以后,各有关单位原已设立的预选库自行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及前述60日期限内通过原预选库方式确定承包人的项目可继续履行。
第六章 职责与义务
第四十六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预选库管理相关细则,对预选库运行进行备案及监督。
第四十七条 建库单位为其所设立预选库的招标负责人,负责所设立预选库的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二)按本办法规定合理、适当设立预选库,并完成建库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完成预选库动态管理。
(四)按时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招标人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 用库单位为其子项目的招标负责人,负责其子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二)及时向建库单位提交建设工程预选库发包需求和子项目用库需求。
(三)及时按子项目招标公告信息及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中标合同,履行发包人义务。
(四)及时对子项目及中标单位进行履约评价,并将履约评价情况报建库单位。
(五)子项目中标单位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应规定情形的,及时予以处理并向建库单位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招标人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 预选库入库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预选库设立招标阶段不从事围标、串标行为,子项目中标后不从事转包、挂靠、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二)及时按子项目招标公告信息及中标结果与用库单位签订中标合同,履行承包人义务。
(三)实质响应预选库及子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如有)要求,依约履行合同。
(四)遵守各预选库的管理规定,配合建库单位、用库单位的管理和评价工作。
(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和应急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投标人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条 预选库候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预选库设立招标阶段不从事围标、串标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二)遵守各预选库的管理规定,配合建库单位管理和评价工作。出现递补入库单位情形时配合建库单位补录工作。
(三)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和应急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投标人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采购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本办法所述金额均为人民币。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预选库招标投标、动态管理、评价评优、备案、公告等可在市或区在线平台运行,平台运行有另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预选库管理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采购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原《南山区财政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试行)》(深南府办规〔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