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龙华新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租赁行为,确保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租赁公平、公正、公开,推动集体物业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推进社区基层廉政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龙华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租赁是指股份合作公司将其拥有的厂房、商铺、宿舍、市场及其他建筑物出租给承租方(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订立租赁合同的过程。承租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符合新区关于安全生产和环保等方面的政策要求。
第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达到建筑面私3000平方米(含)以上、租赁合同月租金10万元(含)以上条件之一的物业出租,应纳入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在上述标准以下的物业租赁,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市、新区文件和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自行招租。一般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四条 作公司物业租赁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租赁方式
第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应主要采用公开竞价和续约租赁、单一来源谈判等租赁方式进行。
对于重大复杂、标的物大、容易引起纠纷的物业,可根据相关规定引入拍卖代理机构采用拍卖方式进行交易。
第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租赁应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公告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承租方的,经股份合作公司履行本规范第十条规定的决策程序后,可直接出租(价格不得低于底价);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如有原承租方参加竞价的,则在相同价格基础上,优先考虑原承租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份合作公司征求办事处意见,并履行本规范第十条规定的决策程序后,可与原承租方或承包方在合同到期后协议续约:
(一)优质企业:具有市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龙头企业称号的政府重点扶持企业;
(二)纳税大户:年纳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主体产业: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是资产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收入主要来源,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应当续约经营的行业和企业;
(四)更新改造:对指定地域计划在将来某一时点进行连片开发、升级改造,已形成具体方案将付诸实施,在该预期开发时点期限内的物业租赁合同续期;
(五)企业配套:对在同一地域或同一股份合作公司租用多宗资产的同一企业,其租赁资产的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但合同已到期的资产是企业持续经营所必须配套的,可视需要对地域内合同已到期的资产续约,但续约期不得超过其合同未到期资产中最长的剩余时限。
依照本条的规定续约的,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制定具体方案且征求办事处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实施,并在龙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发布续约信息。
第八条 出于产业政策或规划需要所引进的特定项目,股份合作公司需在报办事处同意,同时由办事处征求新区经济服务局意见,且履行本规范第十条规定的决策程序后,可直接与特定意向人通过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达成租赁。
第九条 按照以上租赁方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租赁未能成交的,股份合作公司可重新提出租赁申请,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租赁。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十条 物业租赁事项应该如下决策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公司应对大型土地物业租赁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出具研究报告,并编制租赁方案。租赁方案应包括项目标的、功能用途、租赁方式、价格、支付方式、招标方式等内容。
(二)审前公示。可行性研究报告、租赁方案经公司三会审议后,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三)表决备案。公示结束后,公司应将租赁方案等相关资料提交公司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招租,并报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根据三会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决议,通过龙华新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向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大型物业租赁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租赁方案;
(三)民主决议,包括三会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决议;
(四)其他相关资料。
对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物业可提前申请租赁,但原则上不能提前(距离合同到期日)超过90天。股份合作公司申请租赁前,应向原承租人发出《租赁到期通知书》,告知相关事项。原租赁合同因双方协商或一方违约而解除的,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及时提出租赁申请。
第十二条 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股份合作公司所提交的资料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进入龙华新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租赁的意见。对受理进入龙华新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租赁的,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备案;对不受理进入龙华新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租赁的要提出理由,并让股份合作公司完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经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股份合作公司向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信息发布申请及相关租赁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租赁机构应在租赁日按既定的租赁方式组织租赁。实施现场租赁的,股份合作公司可派出代表到场见证监督集体资产租赁。
第十五条 租赁成功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结果在本社区公开栏上公布,同时由龙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租赁结果,并同步反馈至龙华新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通过龙华新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向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合同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范,在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物业租赁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股份合作公司有关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进行集体物业租赁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其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造成国家、集体或者村民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进行集体物业出租过程中,发生租赁纠纷的,当事人可向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租赁机构、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股份合作公司应协助新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处理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龙华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
附:龙华新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租赁流程图